(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 686 号令)
第四条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。
第四十四条: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六十九条 擅自举办宗教培训、在教育机构传教、诱导未成年人信教: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房屋、设施的,依法处置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2025 修订,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)涉及非法宗教活动法条
第三十一条【原文】
>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> (一)组织、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、会道门活动、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、会道门、迷信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;
> (二)冒用宗教、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;
> (三)制作、传播宣扬邪教、会道门内容的物品、信息、资料的。